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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远离虚拟货币

豫联盟 867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远离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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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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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拟货币“挖矿”的危害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会威胁国家和个人数据安全,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可能诱发能源安全、网络安全、金融安全、违法违纪等各方面风险。

 

案例1:

10月8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发布工作动态称,近日全面排查省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据了解,一万度电大概是3000户家庭一天的用量,26万度电至少可以供7万户家庭用一天的电。

 

 

  案例2:

某虚拟货币“矿主”坦言,随着比特币越挖越少,经营一家虚拟货币“矿场”要面临更高的资本投入和更长的回报周期。以前是几十台、几百台购进“矿机”,现在动不动就是上千台。一些“矿场”一天就耗电上百万度,很多直接从水电站接线用电。某位“矿主”声称其在西南某地的“矿场”一年耗电量相当于三个市一年耗电总量。

 

  案例3:

某视频制作公司后期剪辑师洪某将自家3层小楼顶楼改造成虚拟货币“矿场”,陆续添置50余台电脑设备进行“挖矿”。10月中旬因每月用电量3.5万度,远超正常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用电量,被列为用电异常户而暂停供电。洪某自述,在被列为用电异常户前,平均每个月大概能挖3个以太币,每月电费2万多元,算上设备投入基本上收支平衡,没挣到钱。根据剑桥大学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的研究,截至2021年5月10日,全球比特币挖矿的年耗电量大约是149.37太瓦时。这一数字已经超过马来西亚、乌克兰、瑞典的耗电量,已十分接近耗电排名第25名的越南。

 

案例4:

A公司向B公司支付1000万元,委托B公司购买“矿机”设备并代为“挖矿”,B公司向A公司支付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未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任何收益,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交付280个比特币。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益,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1:

韦某等人在境外向散户募集资金,并与章某等人共同投资XIN币(虚拟货币)创建、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但章某等人删除其保管的私钥导致双方投资的虚拟货币永久性丢失,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将章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19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韦某等人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是在境外通过向散户募集所得,这种募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通过非法募集的虚拟货币投资、获取收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案例2:

今年1月周先生携50万元资金进入虚拟货币投资圈,没几个月账面资金就冲上300万元。而近期比特币连连暴跌,最严峻时,他每隔几分钟就面临上万元损失。不甘心资金缩水的周先生孤注一掷,加杠杆想抄底,却不料比特币再度暴跌引发爆仓,300万元很快全部“蒸发”。

 

五、对虚拟货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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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认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危害,提高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木马病毒攻击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身份信息识别工作,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及时注销长久闲置不用的银行账户。珍惜个人支付工具,不出售、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3、高度警惕各种承诺高额回报、只涨不跌的各类虚拟币,提高风险防范和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4、监督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虚拟货币非法行为,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供稿: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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